第4節 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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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如何回应教会外的人?以赛亚书1:17

Part 4 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

在上一个「父亲节」,维州政府宣布了一个荒谬的决定,如果议会成功通过让同性伴侣领养的法律,便不会准许领养机构有宗教豁免权,反对男或女同性恋伴侣领养孩子。在父亲节那一天公布这一消息,说明父亲或母亲已成为政治不正确的名词。这一个「无豁免」的条文结果没有被通过,但若果这次公投通过同性婚姻,很快便没有一点豁免了(这是真正的完全一面倒了)。这正表示同性婚姻会影响儿童的权利而且也会成为宗教自由的问题,我们将在第三章处理这个课题。

有两个关键会影响公投结果。第一,如何设计公投的问题?其次,究竟是否可以在公开听证会中陈述所有事实?

导致公投的所有民意调查显示,大部份人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同时,民意调查亦显示,三比一的澳洲人相信儿童有权在可能范围内被自己的母亲及父亲抚养长大,以及结婚,包括组成家庭的权利。(8)等一等!三比一?这里有一个极大的矛盾。明显地,若正确地考虑了所有后果,大部份的澳洲人实际上并不盼望有同性婚姻(即使现时他们说他们愿意!)

基督教的观点是神定义了婚姻。神创造了男及女去互补不足,并且生儿育女,但显然地,对那些完全拒绝基督教的人,婚姻只是由生物学来定义的行为。男与女是不同的而能够生育孩子。

正因如此,有一些同性恋者出来反对同性婚姻。基夫‧米斯(Keith Mills)与毕地.曼宁(Paddy Manning)是两位爱尔兰的男同性恋者,他们在爱尔兰的全民投票中,为儿童争取权益。(9)他们不是支持圣经,我会说他们是在支持自然定律,也是神在创造世界时,所显明的简单道理。这有点像神在罗马书1章18-20节中为祂自己所说明的理据。我们虽然看不见神,但神没有使我们看不见祂在其创造中显明祂自己的证据。同样地,人的生物结构定义了婚姻,也是不证自明的事。

当然,我们的信念有基督教的基础,但任何一个基督徒也可以正确地指出,就算我不是基督徒,我仍然可以支持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因为在讨论中撇开宗教信念,并不会使母亲变成父亲,或是使男人可以怀孕生育;也不会因此而可以取去儿童自然而有的生物权利,就是在可能范围内由他们的亲生父母来养育成人。

同性恋者用来支持同性婚姻的一个论据是,反对者仍然停留在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年代。实际上,这是刚刚相反的情况。禁止不同种族通婚是因为人忽略了圣经,而圣经说明了所有人都是平等地照着神的形象造的。那些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人也忽视了生物学!不管肤色是黑、白、棕或黄,我们都流着相同红色的血。不用证据,明显地种族并不是阻止人结婚的理由,因为所有种族的人都分享着同样的生物结构。而同性婚姻的推动者也犯上同样的错误,就是忽略了生物结构!所以,并不是那些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应该被等同于禁止不同种族通婚,倒是那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在反对!他们同样地忽略了生物结构的事实。

婚姻并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在某程度上它是由生物结构所定义,男与女结合,成为一个单位,而通常会生孩子并提供最稳定的框架机制让孩子在其中成长的一种联合。是的,孩子并不是婚姻唯一的理由,但这并不抺杀了大部份婚姻关系都带来了孩子的事实。

重要的是,就算两夫妇无法生育,或是当女人已过了生育年龄,婚姻仍为社会带来稳定。男人可以在任何年龄都有孩子,而婚姻的承诺划定一条界线,限制在婚姻盟约以外因滥交或通奸与不忠而带来孩子,因为这些情况通常会带来伤害。

总的来说,我们需要重申两件事︰「婚姻平等权利」这名词是取巧的,但却有误导成分。真正的辩论是,到底婚姻是否可以被重新定义为与生物结构无关。而且,把这辩论称为「孩子的平等权利」,可能会较为情绪化但却是远远较少误导成份。是否所有儿童都该有同样的权利,在可能范围内,由他们亲生母亲及父亲所抚养长大呢?

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说:「我的同性婚姻与你何干?」答案是:它会影响着下一代的孩子,因而影响着整个社会;它会使婚姻的定义沦为「满足成年人的欲望」。
我们当如何回应这一次公投?不要对这事冷漠,为孩子们投你手上的一票,参加游行,签请愿信,表达你的意见……

以赛亚书1:17 学习行善!寻求公平,解救受欺压的,给孤儿伸冤,为寡妇辨屈。